- 索 引 號:QZ08407-0100-2025-00002
- 備注/文號:惠城管執法〔2025〕10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3
惠城管執法〔2025〕10號
關于印發《惠安縣中心城區
共享電動自行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現將《惠安縣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
暫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惠安縣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規范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惠安縣中心城區范圍內共享電動自行車的經營、服務、使用及監督管理,各鎮區可參照使用。
(三)本辦法所指共享電動自行車,為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由運營企業用于經營目的投放,向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電動自行車。
(四)對共享電動自行車實施總量控制,全縣共享電動自行車投放量應當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人口規模、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及市容秩序情況等相匹配。
二、部門責任分工
(五)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警、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市場需求、停放設施、道路資源等因素,實施車輛投放總量規模測容、合理劃定停放區域;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運營企業備案,統籌協調轄區內共享電動自行車停放、調度、轉運、回收等運營維護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考評機制,對運營企業的運行、維護、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依法處置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根據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行業發展動態、市場需求等綜合因素,并結合惠安實際,遵循科學統籌、動態調整的原則,不斷提升企業運營標準。
(六)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符合新國標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和上牌;對涉及共享電動自行車的盜竊、詐騙、故意損毀、非法改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多人乘騎、未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的網絡信息安全進行監管;處置涉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查處向未滿十六周歲提供車輛服務行為。
(七)發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監管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行業備案經營, 甄別隱性壁壘及影響公平競爭行為。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經營企業電池報廢、污水排放行為監督。
(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
(十)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對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服務、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經營規范
(十一)運營企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校園周邊等公共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占用時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相關信息材料進行申請。運營企業因合并、分立等原因發生主體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十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公安交警部門相關要求并依法辦理登記,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十三)運營企業作為共享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責任主體,按照要求投放車輛,不得超出數量限額投放,負責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運營安全和規范管理。
(十四)運營企業應當組建專業運營維護團隊、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車輛和停放秩序、車輛衛生等日常管理。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臺,通過衛星定位、實時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合理做好車輛投放調控,不得實施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按照規劃要求設置電子圍欄、藍牙道釘等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實施規劃有非機動車停放點位的區域,車輛應停放在該點位內,停放車頭朝向一致;
2.在允許停放區位不得超量超范圍停放;
3.不得在影響正常通行、商家店鋪正常經營的區域內停放;
4.禁止在政府確定的非機動車禁停區內投放和停放;
5.重大慶典、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由城市管理部門制定臨時調整停放方案并向社會公告。運營企業應當配合及時采取調度措施。
6.其他有關要求。
(十五)運營企業必須配備有專門用于共享電動自行車停放、蓄電池集中充電的倉庫和維修點,充電倉庫建設必須符合電氣、消防等有關安全標準,確保充電安全。嚴禁運營企業將共享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間用于車輛的周轉和維修。
(十六)運營企業應與用戶簽訂格式規范、內容公平合理的租賃服務協議,并建立相關網絡安全制度,嚴格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等機制,定期培訓,嚴禁將用戶信息、數據用于商業性開發。運營企業要明確涉車事故管理企業及使用人之間的賠償機制,賠償流程和標準等保障內容。
(十七)啟用實名認證,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注冊、租賃、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
(十八)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投訴。
(十九)運營企業應依法規范經營,服從相關部門監督、考評管理。
(二十)運營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車輛投放、租賃、回收等信息按照規定提供給城市管理部門。
四、經營考核制度
(二十一)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對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運營行為的監督考評機制,公安交警等部門配合,重點對運營企業的企業備案、車輛維護、停車秩序管理、運營服務等方面情況進行考評。未達到考評要求的運營企業應退出我縣市場。
(二十二)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退出市場經營的,應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運營企業需終止在我縣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并依法依規退還用戶有關款項,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等工作。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公安交警部門責令運營企業限期清理違規投放車輛,逾期未清理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拖移處置。
1.擅自在允許停放區位外投放的;
2.未按要求調度車輛的;
3.運營企業退出運營沒有主動回收車輛的;
4.車輛有破損、影響安全騎行的;
5.影響市容市貌其他情形的;
6.違反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7.妨礙公平競爭、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等。
五、附則
(二十四)本辦法有效期2025年1月13日至2027年1月13日。
(二十五)本辦法由惠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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