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統仕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金屬小鐵桶生產項目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福建省統仕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金屬小鐵桶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開時間:2025年1月24日-2月6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福建省統仕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金屬小鐵桶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惠安縣惠東工業園區。
三、建設單位:福建省統仕包裝科技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益琨(泉州)環保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惠安縣惠東工業園區,利用公司原有閑置廠房(3#廠房2層)3198.72m2。擴建項目年新增生產加工金屬小鐵桶150萬個。擴建項目總投資150萬元。項目建設內容、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項目生產廢水經現有自建廢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標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惠東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外排污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其中氨氮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B級標準)。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項目噴漆工序產生的漆霧經水簾柜處理后、調/噴烤漆、烘干固化、脫塑及印刷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引入廠區現有“濃縮轉輪+RTO系統”處理后通過一根28m排氣筒(DA001)高空排放;項目噴塑粉塵經噴粉柜內的濾芯回收裝置凈化后,再進入1 套二次濾芯回收裝置處理后通過一根15m排氣筒(DA002)高空排放。
項目工藝廢氣中非甲烷總烴、甲苯、二甲苯從嚴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乙酸乙酯及乙酸丁酯合計、苯系物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 1 排放限值要求;漆霧(顆粒物)、噴塑粉塵(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排放標準限值要求。
項目廠界非甲烷總烴、甲苯、二甲苯從嚴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35/1784-2018)中表 3 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廠界乙酸乙酯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 4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小時平均值《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中表 2 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 A.1 規定的限值,此外焊接煙塵、未收集的噴塑粉塵、漆霧(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項目烤漆、烘干、烘干固化工序配套建設熱風爐及 RTO 廢氣焚燒裝置。項目天然氣燃燒廢氣中顆粒物排放從嚴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排放標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參照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表6排放限值。
3.噪聲源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其中北側毗鄰東紫線,屬交通干線,北側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4 類標準,即晝間≤70dB(A)、夜間≤55dB(A)。
4.項目漆渣、含油漆(油墨)廢抹布等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按規范設置貯存場所并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置。金屬邊角料等一般工業固廢應集中收集后綜合處置;生活垃圾應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七、公眾參與
環評文件編制期間,采取網上公示、現場張貼布告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電話、信件或郵件的反饋意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福建省統仕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承諾按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環評要求、生態局批復要求,合法經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試運營后及時對項目進行環保驗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生態環境局審批窗口
郵編:362100
(二) 年產玻鎂復合板30萬片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年產玻鎂復合板30萬片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開時間:2025年1月24日-2月6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年產玻鎂復合板30萬片。
二、建設地點:惠安縣螺城鎮工業路125號。
三、建設單位:泉州晶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泉州眾創陽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惠安縣螺城鎮工業路125號,系租用恒惠(福建)實業有限公司的閑置廠房,租用廠房面積8700m2。項目年產玻鎂復合板30萬片,總投資1300萬元。項目建設內容、產品方案、生產工藝、設備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六、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1.項目無生產廢水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惠安縣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外排污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其中氨氮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的B等級標準。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上料工序粉塵、切割、破碎粉塵經集氣罩收集后引至一套脈沖式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高排氣筒(DA001、DA002)排放,其顆粒物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部分未被收集的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執行GB16297-1996相關標準。
3.噪聲源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措施,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東南側臨近敏感點一側執行2類標準,即晝間≤60dB(A)、夜間≤50dB(A)。
4.廢機油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相關要求,按規范設置貯存場所并送交有資質單位處置。邊角料及殘次品、粉塵、沉渣等一般工業固廢應集中收集后綜合處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應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七、公眾參與
環評文件編制期間,采取網上公示、現場張貼布告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電話、信件或郵件的反饋意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泉州晶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諾按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環評要求、生態局批復要求,合法經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試運營后及時對項目進行環保驗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生態環境局審批窗口
郵編:362100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